生态环境部新修订印发的《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统称为《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办法》,服务上更加细化,如要求各地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对信访的受理、办理要求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
要贯彻落实好《办法》,笔者认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预防、受理、办理等方面做到6个到位,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设置完善到位。受人员编制影响,各地信访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明显不足,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执行大气等各类专项行动期间,甚至出现信访没有接待人员、群众不能找到工作人员的情况。因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选优配强专职信访工作干部,合理设置办公地点、接访场所,方便信访人进出大门,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应加强信访机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所有信访事项按照流程录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方便信访人查询;接待场所应公布与生态环境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公示信访受理、承办、转交等办理流程与职责,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反映、举报的方法方式宣传到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从2024年5月开始,全国12369热线将全部并入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行“一号响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举报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查询等信访反映、投诉相关事项。可以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等各种媒体,通过制作使用流程图,介绍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的举报功能,告知具体举报、投诉方法。也可以采取公布单位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或者采取公开辖区领导电话、微信号等各种方法,多方面拓宽反映、举报渠道。
信访配套的管理制度制定、细化到位。《办法》充分吸收一些地方创新的环境信访处理方法与典型的成功经验,如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领导包案工作制度、协调联动机制等。笔者认为,信访投诉举报是精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是了解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途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当前新形势,完善、细化领导干部接待、包案等制度,确保接待来访与走访信访人的群众路线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
另外,《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信访矛盾排查化解、信访督办等工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对一些反映集中、矛盾突出或者久拖不决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决策,并完善信访交办督察机制,安排专门人员督办处理到位。对化解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当按程序将问题线索提供给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纳入专项执法行动等方法,多方位推动环境问题解决。
环境信访法定途径优先、依法分类处理到位。针对信访人的投诉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及时交办处理部门。对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转送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信访人情况。
按规定实行涉法涉诉与信访工作分离的原则,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政法机关提出。对不服行政复议、仲裁等的诉求,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出具的文书依法规范到位。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既不出具受理告知书、也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人不知道投诉情况,容易引起信访人越级上访。不按规定时限将信访办理情况答复或未答复信访人,也会导致信访人越级上访,或者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被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一是规范出具受理告知书,即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无论受理或不受理的,应当出具告知书,让信访人知道投诉结果,知道救济途径。二是规范出具办理情况的答复,即按照《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信访办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信访人。三是规范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诉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符合规定要予以支持。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支持,并解释说明到位。四是规范出具调解协议书,即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无论是否最终调解成功,都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生态环境问题牵头处理到位。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生态环境信访,如餐饮污水排放、向河道倾倒垃圾、开山毁林等环境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的规定,主动向前一步,切实发挥牵头作用,避免出现真空地带。对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